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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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開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台北市○○○○路局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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