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