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3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陸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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