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99號原告 湯桂賢 被告總統府法定代理人 馬英九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億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玖億肆仟壹佰貳拾貳萬貳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