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57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左仕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分別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52,014元為限。按年息百分之
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算之),每月結算1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於92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算之),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300元,最高收取3個月。
(二)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96,153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657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左鴻源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52014││月1日起│││││元│├──────┼──────┼───────┤││││自100年07月0│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八│││││2日起│月31日止│點二五│├──┼───┼─────┼──────┼──────┼───────┤│002│新臺幣│左鴻源│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44139││月1日起│││││元│├──────┼──────┼───────┤││││自101年04月0│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九│││││9日起│月31日止│點七一│└──┴───┴─────┴──────┴──────┴───────┘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左鴻源│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收取300元│││44139││7月02日起││整,最高收取3│││元││││個月│└──┴───┴─────┴──────┴──────┴───────┘◎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