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17號聲請人 楊葉冬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郭澄海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3款亦有明定。再按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郭澄海早已於本件聲請前之民國61年12月9日死亡,有聲請人提呈之戶籍謄本在卷足稽,故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自非適法,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參照前開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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