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57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汪俊德 債務人 黃聖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事:
一、債務人黃聖翔應向聲請人清償新臺幣(以下同)469,686元及自民國105年04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採固定利率4.51%計算之利息,及按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汽車貸款約定書第11條)。
二、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黃聖翔負擔。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聖翔於民國104年03月09日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100萬元之借款,並簽立汽車貸款約定書一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105年04月09日後尚未履行,其後之月付金款項均未依約繳納,依貸款約定即喪失期限利益(汽車貸款約定書第十四條)。其借期、利率、遲延利息、約定繳息日等詳如汽車貸款約定書所載(汽車貸款約定書第1、11條)。
二、故聲請人自得請求債務人等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計新臺幣469,686元整及其利息、遲延利息、訴訟費用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汽車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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