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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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號原告 田麗慧 輔佐人 呂金助 被告臺中市大里區公所代表人 許貴芳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府授法訴字第102022137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許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