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號原告 田麗慧 輔佐人 呂金助 被告臺中市大里區公所代表人 許貴芳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府授法訴字第102022137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許巧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