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宋鴻金 代理人 湯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釋明聲請人是否曾經營寵物店(統一編號:00000000)、米奇愛犬專業美容(統一編號:00000000)?若是者,其經營該二家店面之法律關係及期間?又二家店面現況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佐證。
二、釋明聲請人有無投保一般人壽保險保單或其他有價證券等財產?
三、釋明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所載,聲請人有從事寵物美容工作,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6,000元,為何聲請人於民國103年7月31日出具之陳報狀上卻陳稱其於103年1月至5月份並無工作?若聲請人陳述為真,聲請人未能工作之原因為何?
四、釋明依聲請人提出郵政存摺明細所載,聲請人於102年11月15日之前每月皆匯入1筆特別照護5,000元,及自該日後每月均有自帳戶015131300號碼轉入1筆5,000元之原因為何?
五、詳列聲請人目前每月基本生活收入來源?
六、提出制式債權人清冊,其內應詳載債務總類及債務發生原因。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