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1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童致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致 維因 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童致維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判決,並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犯罪日期│九十八年八月九日│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九十八年八月二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同編號一│同編號一││案號│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七三│││││一八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同編號一│同編號一││後├────┼───────────┼───────────┼───────────┤│事│案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九│同編號一│同編號一││實││號││││審├────┼───────────┼───────────┼───────────┤││判決日期│九十九年八月五日│同編號一│同編號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同編號一│同編號一││確├────┼───────────┼───────────┼───────────┤│定│案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九│同編號一│同編號一││判││號││││決├────┼───────────┼───────────┼───────────┤││判決確定│九十九年九月六日│同編號一│同編號一│││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九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持有具殺傷力改造手槍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有期徒刑一年七月│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犯罪日期│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九十九年五月七日│├──────┼───────────┼───────────┼───────────┤│偵查機關年度│同編號一│同編號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三八號│├─┬────┼───────────┼───────────┼───────────┤│最│法院│同編號一│同編號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同編號一│同編號一│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九││實││││四號││審├────┼───────────┼───────────┼───────────┤││判決日期│同編號一│同編號一│一百年一月十八日│├─┼────┼───────────┼───────────┼───────────┤││法院│同編號一│同編號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同編號一│同編號一│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九││判││││四號││決├────┼───────────┼───────────┼───────────┤││判決確定│同編號一│同編號一│一百年二月七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