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51號原告 劉清輝
詹德龍 林春旺 呂敏蔡清棟 何金豐 林卯卿 林培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林彥君 律師 蔡梓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應再就下列項目,具狀表示意見,並提出相關證據,繕本逕送原告訴訟代理人:㈠就原告起訴狀內主張,原告劉清輝、林培祥領有之領班加給
,乃因擔任領班,承擔較重責任而獲得之工資報酬等語,惟依被告所提被證2之原告劉清輝、林培祥個人彙總資料,其上均表明員工類別為僱用人員、目前支薪等級均為評價14等15級、基層主管培訓合格日期欄位均為空白,惟其2人所領每月領班加給則各為新臺幣(下同)2,393元、3,590元,則互有不同,請再查明其2人究有無擔任領班,該領班加給給與之計算方式究為何?㈡就原告起訴狀內主張,原告 呂敏和 、林卯卿職級名稱均為「
線路裝修員」,非司機,係兼任司機工作而領有司機加給,且每月均有等語,而依被告所提被證2之原告呂敏和、林卯卿個人彙總資料,其上均表明員工類別為僱用人員、目前支薪等級各為評價13等15級、14等15級,其2人所領每月兼任司機加給則各為新臺幣(下同)3,369元、2,329元,則互有不同,請再查明其2人所領兼任司機加給之計算方式究為何(即何以評價等級較高者,其所領兼任司機加給反而較少)?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事實尚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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