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八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 律師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啟造法官李嘉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素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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