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二號
原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文博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億捌仟貳佰伍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貳拾柒萬伍仟壹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佰捌拾貳萬伍仟肆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捌拾貳萬伍仟叁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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