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勝發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陸佰捌拾貳萬伍仟捌佰玖拾元伍角,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貳萬貳仟柒佰伍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叁拾陸萬捌仟貳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陸萬捌仟貳佰壹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