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8號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一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9年簡上字第19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於上開民事事件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