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鈞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40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案件執行時逃匿而未到案執行,爰檢附送達回證4紙、原刑事保證金1紙、拘票
1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1紙等資料(均影本)在卷可稽,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經本院複核無異,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40萬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