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4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素蘭
李後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分公司間因106年度訴字第44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0萬0,6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萬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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