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2號聲請人 劉東吾 代理人 劉夏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翁仕衡┌───────────────────────────────────────────────────┐│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4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鴻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36,868元│HN0000000│101年3月10日│││司 劉永輝 │限公司永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