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四八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李英勇法官張傳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