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更(一)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更(一)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八五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陽明
謝政達 陳振吉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十四頁第九行「決如主文」與第十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間,應更正增列一行「本案經檢察官吳國南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正本第十四頁理由欄末論結條文與宣判日期間,漏載「本案經檢察官吳國南到庭執行職務。」,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宋祺法官吳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詹麗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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