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更(一)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七六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訴辯護人乙○○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第四次延長羈押期間屆滿,茲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吳明峰法官林陳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鎖瑞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