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重秩字第5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陳正義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0年5
月10日新北警蘆刑裁字第1002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陳正義縱容動物嚇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家中飼養貴賓狗、小土狗各2隻,每日均會帶所
飼養之貴賓狗、小土狗外出活動,理應防止狗隻攻擊或驚嚇
他人,然於民國100年5月2日19時20分,在新北市○里區○
○○街內,竟縱容所飼養之貴賓狗等未上頸鍊並狂吠 李宜臻
及其女兒至嚇哭。案經李宜臻舉報新北市警察局蘆洲分局調
查移請裁處。
二、被移送人陳正義就其於上開地點飼養該4犬之事實,固於警
詢中坦承不諱,惟辯稱100年5月2日20時2分,伊帶狗出去門
口活動,約3分鐘後伊就把狗帶進去了,並未遇到李宜臻及
其女兒云云。然查,被移送人既坦承飼養本件貴賓狗、小土
狗各2隻,被移送人係為該動物之占有人,自應就其占有該
動物之危險,負危險源監督人之責任,詎被移送人並未為任
何防制該四犬侵擾他人之措施,如出門前於該動物身上栓繫
狗鍊等,逕自縱容該四犬自由活動、嚇人,嗣李宜臻及其女
兒於100年5月2日19時20分,行經該址遭被移送人嗣養之犬
隻追逐、驚嚇等情,業據證人李宜臻於警詢中證述綦詳,復
參以被移送人與李宜臻間並無仇恨,衡情李宜臻自無設詞誣
陷被移送人之必要,是其證詞應堪採信。綜上所述,被移送
人所辯,核無足採,本件足堪認定被移送人有縱容動物嚇人
之非行。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縱容
動物嚇人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
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以及被移送人非行後之態度等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70條第3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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