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8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朋驊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朋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朋驊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瀚群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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