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63號聲請人得邁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坤霖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51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3年11月9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許慧禎附表: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都分行 詹勲欽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都分行112年10月18日28,728元AK300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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