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51號聲請人 陳佳禎 代理人 陳欣佑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許映鈞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