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7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788號原告 林鈺珍 被告 沈義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3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上開刑事案件中就被告共同對原告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何奕萱
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翊芳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