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如新華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
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