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5年度馬小字第8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馬小字第8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劉俊清
被   告  陳文蔭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馬小字第83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下
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王耀煌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就其中新臺幣
參萬捌仟肆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一個月者,應繳納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逾期二個月者,應繳納
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個月者,應繳納違約金新臺幣伍佰
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壹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王耀煌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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