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6年度馬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馬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移送人   陳冠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
105年10月25日以105年度馬秩字第9號裁定科處罰鍰,因逾期不
繳納,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6年1月2日馬警分偵字第1050105
965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冠杰易以拘留肆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冠杰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以105年度馬秩字第9號裁
定科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前開裁定經移送機關
於105年12月2日送達於被移送人,被移送人之罰鍰完納期限
自105年12月3日起至同年月13日止,惟被移送人已逾完納期
限迄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
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前開裁定、執
行通知單、交辦單、送達證書、寄存文書送達通知照片2張
作為釋明。
二、按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
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
條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文書之送達,依刑事訴訟法第1
編第6章規定辦理,而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38條第1項、第2項規定,文書如以寄存方式送達,自寄
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準此,本院105年度馬秩字第9
號裁定經移送機關為送達時,因未會晤被移送人本人,亦無
收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故於105年12月2日將該通知書
寄存黏貼於被移送人位於澎湖縣○○市○○里0○00號住所
門口,有送達證書、寄存文書送達通知照片2張等件在卷可
佐,依前揭規定,前開裁定至105年12月12日始生送達效力
,被移送人之罰鍰完納期限應自105年12月12日起算至同年
月22日止,聲請意旨認前開裁定於105年12月2日已生送達效
力、罰鍰完納期限自105年12月3日起至同年月13日止等語,
容有誤會,合先敘明。又被移送人迄今已逾完納期限而未繳
納,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移送人應繳罰
鍰6,000元未繳,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
2項規定,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澎湖縣○○市○○里○○○000號)提起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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