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5年度馬小字第8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 馬小字 第80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王寶鋒
被   告  吳宗儒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馬小字第80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下
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王耀煌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就其中新臺幣
捌萬參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伍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王耀煌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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