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再小補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楊淵智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
,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
,應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故應依訴訟事件之標準按訴訟標的計算訴訟費用(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
果參照)。查,本件再審原告乃對於本院99年度促字第38365號
支付命令(執行案件:本院100司執字第110342號)提起再審之
訴,又上開支付命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47元
,揆之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9,047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