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4號
原   告  王昌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柏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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