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2年度旗小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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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小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曾相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堆泉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不服,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元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