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826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郭鳳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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