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2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280號
原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誠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東縉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壹
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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