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志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關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5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居住於其母 林聖華 所有之房屋,每月須補貼費用3000元,其與配偶 許佳慧 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劉○瑋(民國89年次),並須與姊姊共同扶養無謀生能力之母親。
次查,債務人現仍由人力公司派駐於台糖公司加油站工作,原派遣公司為通寶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自民國(下同)102年1月起改為力澂工程有限公司,其收入依據10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計算,平均月收入為19234元,惟依102年迄今之薪資單計算,扣除勞健保費後,每月實際可支配薪資為新台幣(下同)21706元,本院認應以此認定債務人薪資為宜,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單、債務人 陳報 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36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約為8890
元,加計房屋費用3000元共計11890元,與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相同,為屬合理。㈢另債務人陳報負擔子女扶養費為3417元,顯低於上開高雄市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係屬合理。
㈣另債務人陳報負擔母親扶養費為2000元,顯較上開最低生
活費標準為低,亦屬合理㈤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36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5分之4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36984│6.23%│224│├──────────┼──────┼─────┼──────┤│玉山商業銀行│272050│12.36%│445│├──────────┼──────┼─────┼──────┤│永豐商業銀行│156709│7.12%│25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51157│6.87%│247│├──────────┼──────┼─────┼──────┤│祈福資產管理公司│158152│7.19%│259│├──────────┼──────┼─────┼──────┤│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4554│0.21%│8│├──────────┼──────┼─────┼──────┤│新誠國際資產公司│277182│12.60%│453│├──────────┼──────┼─────┼──────┤│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79377│3.61%│130││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410779│18.67%│672│├──────────┼──────┼─────┼──────┤│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178291│8.10%│292│├──────────┼──────┼─────┼──────┤│良京實業公司│107943│4.91%│177│├──────────┼──────┼─────┼──────┤│板信資產管理公司│217701│9.89%│35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9373│2.24%│81│├──────────┼──────┼─────┼──────┤│債權總額│2,200,252│每期金額│3,600│├──────────┼──────┼─────┼──────┤│清償成數│約11.78%│清償總額│259,2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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