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577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承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緝字第390號即102年度毒偵字第3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承杰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中至第5行所示之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時間,應補述為:「於102年3月2日
4時5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應扣除受公權力拘束之期間)」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劉承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於民國(下同)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101年12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顯見其戒毒意志非堅,惟衡以施用毒品係戕害自我身心之危害,其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並參酌被告自陳具有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參102毒偵3483卷第2頁正面之警詢筆錄「教育程度」欄所載),暨綜合本案程序中之一切情狀等,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為警查扣被告所有之K他命殘渣袋1個,核與其所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節無涉,故不予宣告沒收;另員警查扣另案犯嫌 邱偉智 所有之安非他命1包,遍查全卷,尚無積極事據可證此與被告劉承杰所犯本案施毒罪行間具有密切必要關連,是上開扣案物,應於 邱某 所犯另案中依法辦理,均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2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緝字第390號被告劉承杰男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4樓居新北市○○區○○街○號3樓(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承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毒聲字第55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227號、第76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3月2日4時5分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某友人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2年3月2日3時30分許,其搭乘友人邱偉智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與民安東路口,為警攔查,並在該車上扣得邱偉智所有安非他命1包(邱偉智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另案偵辦中)、其所有之K他命殘渣袋1包,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劉承杰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年3月1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D000000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編號及姓名對照表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檢察官陳欣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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