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469號原告 涂玲瓏 被告 邱瀚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5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邱瀚億上開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以109年度易字第552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潘曉萱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