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18號原告 周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承峰 、 林佩萱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78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2萬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