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26號再審聲請人 林碧鴻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聲請再審。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7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8日本院109年度簡聲抗字第1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限未補正,即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張震武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