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493號聲請人丙0000000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①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票,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②相對人乙○○簽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本票,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票,及相對人乙○○簽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叁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謝永昌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鄭敏郎┌─────────────────────────────────────────────────────┐│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考││││︵新台幣︶│︵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96年2月4日│200,000元│200,000元│未載│96年2月4日│6││├──┼───────┼───────┼────────┼──────┼──────────┼───┼───┤│002│96年3月8日│1,080,000元│1,080,000元│未載│96年3月8日│6││├──┼───────┼───────┼────────┼──────┼──────────┼───┼───┤│003│96年2月14日│1,100,000元│1,100,000元│未載│96年2月14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