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2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丁○○
戊○○庚○○乙○○丙○○
樓之1甲○○
號己○○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戊○○、庚○○、乙○○、丙○○、甲○○、己○○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苗栗簡易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