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學費減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8號原告 陳曦 法定代理人 張裔芳
陳榮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臺南女子高級中學間學費減免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本院111年度簡字3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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