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59號被告 方宗裕 第一審選任辯護人 何珩禎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文方宗裕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方宗裕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李音儀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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