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9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93號原告陸軍裝甲第五六四旅代表人 李有金 訴訟代理人 林盟富
朱羿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朱一得朱泰興 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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