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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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60號原告紳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宇正 訴訟代理人 曾珮緁 原告與被告杰程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