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祥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297號、106年度執字第11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祥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翁祥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2月8日晚間│106年1月7日││││11時50分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聲請書誤載為│││││106年2月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毒│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506號│偵字第182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豐簡字第│106年度豐簡字第│││最後││310號│37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26日│106年6月2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豐簡字第│106年度豐簡字第│││確定││310號│373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6月26日│106年7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0177號│字第117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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