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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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398號原告 邱鈺嵐 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法定代理人 龍佛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母親 邱黃九妹 於民國73至74間在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前身為臺北市立療養院)住院期間,因被告之醫生使用列管毒品,導致原告母親冤死,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址設於臺北市○○區○○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或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有管轄權之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軒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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