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壹點壹貳公克沒收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所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以高港警刑字第一0七二號移送經扣案之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一‧一二公克),係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一三六二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查獲之毒品,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本件扣案海洛因一袋,經送驗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編號第二二00—二六二九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是故上開扣押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雨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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