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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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卅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邱明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平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